歼-6 发展始末(35)
歼-6III 起飞
那么歼-6III 是否对上述两型的生产构成影响呢?对歼-7
来说,由于已经转至成都飞机厂生产,因此不存在和歼-6III 争夺生产资源的问题。而且就后来的情况来看,这段时间生产的歼-7 和歼-7I
质量低劣,同时由于原型机带离式救生系统成功率不高,很快停产,产量极少,也不可能和歼-6III 相互掣肘。而歼-8
仍在研制征途中艰苦跋涉,直到 1979 年 12 月才定型。
歼-6III 继承了歼-6II 的进气口设计
再看看空军决定继续改进歼-6III
的决定是否有问题呢?公开的说法是,这一决定受“左”的影响,脱离实际。但要求对一种刚刚装备部队不到 5 年、虽有两种改型但改型产量仅 14
架的现役歼击机进行进一步改进,这一要求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过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空军提出改进歼-6III 要求的时候,歼-7
产量极少,歼-8 陷于僵局,歼-6
则是几种型号中经过大量生产、质量比较稳定、大陆航空工业掌握比较透彻的——在此情况下空军几乎没有第二种选择。笔者认为,把改进歼-6III
的决定称作“左”的影响并不妥当。
事实上,歼-6III
真正受“左”的影响的方面,一是改进指标,另一个是质量。
改进指标方面,空军提出歼-6III 要能够对抗高空高速侦察机,平飞最大 M
数要求达到 M1.6,静升限 18,000 米以上,动升限达到 20,000
米。但在技术储备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要达到如此高的改进指标是不可能的。这些改进指标,可以说有一半是“左”的影响结果;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这些指标就是歼-6I/II
的延续和发展,目标直指美 BQM-147 侦察机。可以说,这些指标是空军在与 BQM-147
数年对抗中总结出来的、对高空截击机的基本要求。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改进歼-7?虽然也不一定能达到这些指标,但相对难度较小。这话不错,不过一来如前所述,当时歼-7
仿制尚不成熟;二来成都飞机厂正在改进的歼-7I
是针对部队使用意见进行的,而不是针对空军作战要求的高空高速。空军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只能把这个指标栽到歼-6III 头上。
歼-6III 的质量则是最遭人诟病的地方。1969~1971 年生产的
700 多架歼-6(相当部分是 III 型),有
50%缺少必要的配套器具而无法交付,还有进气道掉铆钉、纵向操纵过灵(这属于设计问题)等问题,以至造成严重事故。1971~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