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周道鸾 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44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551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在法学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刑法学在学科分类上属于应用法学,既有很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用性,对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书的撰写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把审判、教学和研究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介绍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内容,阐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旨,吸收刑事司法的新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积极探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本书的撰写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把审判、教学和研究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介绍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内容,阐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旨,吸收刑事司法的新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积极探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作者简介
周道鸾,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195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小组顾问。曾任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最高法院刑法修改小组负责人、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写作协会司法行政文书研究会副会长。对中国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文书学有较深造诣。著有《应用法学与司法实践》、《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中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与完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实例评析》(第二版),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刑法罪名精释》(第二版)(主编之一)、《新编司法文书教程》、《民事诉讼法教程》等专著、教材34部,发表论文90余篇。享受国务院发放的特殊津贴。
目录
前言
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
刑法完善刍议
刑法的修改与完善
刑法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同步
董必武的刑事司法思想及其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完善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 ——在“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的点评
借鉴国际社会经验,推动中国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 ——在“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的总结性发言
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
论刑法司法解释
关于对中国刑法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论从立法上和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关于适用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关于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
刑法分则的理解与适用
论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
刑法修正与罪名
刑法修正与法律条文援引初探
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节选)
析走私废物罪的构成
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
几个问题的研究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决定》的法律适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
论侵犯著作权罪
故意重伤是否可以构成未遂
略论强奸罪
当前强奸犯罪的特点和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强奸罪的定罪处罚问题
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一律构成强奸罪
试论《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法律适用
试论诬告陷害罪
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谈谈抢劫罪中的几个问题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云南毒品犯罪调查
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法律适用
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律适用
关于渎职罪的修改与适用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探析
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制度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节选)
完善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附录:周道鸾教授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品目录
书摘插图
论刑法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权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在整个司法解释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在内的司法解释工作,重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并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审判工作和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本文回顾了自第一部刑法典颁行以来刑法司法解释工作走过的历程,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总结了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法司法解释工作的构想和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理论研究的建议,使司法解释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以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司法解释的质量,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刑法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只有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其他任何党政机关、立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下级司法机关,均不享有这种权力。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分别就审判工作中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这是“两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某一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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