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分类: 图书,法律,商法,保险法 ,
作者: 丁凤楚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331印刷时间: 2007/01/01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550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为了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以此种无过错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配之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将之统一称为“交强险”制度。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机动车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保险金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机动车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负担,化解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还有利于促进机动车一方增强安全意识。
目录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的对象概述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述评
一、国外现状述评
二、我国研究现状
三、国内研究评述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和意义
一、研究的路径
二、研究的方法
三、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 “交强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交强险”制度概述
一、“交强险”的含义
二、“交强险”的特征
三、“交强险”的功能
第二节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例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二、主要立法经验
三、基本法律原則
第三节 “交强险”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社会学分析
二、经济学分析
三、伦理学分析
四、法哲学分析
第二章 “交强险”的保险标的研究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概述
一、这一保险标的的法律含义
二、作为保险标的的特殊要求
三、研究这一保险标的的意义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例
一、国外相关立法
二、我国相关立法
三、立法原因分析
第三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分析
一、历史演变
二、理论基础
三、法律性质
四、对侵权归责体系的再认识
第四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研究
一、研究的意义
二、国外立法例
三、法理学分析
四、具体地判断
第五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除外
一、静止不动的机动车
二、低速运行的机动车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第六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过失相抵
一、过失相抵的适用问题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
第三章 “交强险”的被保险人研究
第一节 被保险人一方的基本理论
一、投保人的含义
二、被保险人的含义
三、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义务
第二节 “交强险”中的附加被保险人
一、附加被保险人的含义
二、附加被保险人的功能
三、附加被保险人的范围
第三节 被保险人对费率厘定的影响
一、保险费率的厘定
二、被保险人的影响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交强险”的保险人研究
第一节 保险人的基础理论
一、保险人的法律概念
二、保险人的法律性质
三、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节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研究
一、保险人的责任前提
二、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三、保险人的不保事项
四、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权
一、适用的争议
二、适用的范围
三、行使的要件
第四节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一、保险人追偿权的含义
二、保险人追偿权的性质
三、保险人追偿权的范围
第五章 “交强险”的受害第三人研究
第一节 受害第三人的基本理论
一、受害第三人的法律概念
二、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受害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一、外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保险界的现实状况
三、受害第三人的范围确定
第三节 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直接请求权的合理性
三、直接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四、直接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五、对直接请求权的再思考
第四节 受害第三人的社会救助基金
一、救助基金的特性
二、设立目的和依据
三、基金的来源途径
四、基金的救助方式
五、我国立法的思考
第五节 受害第三人的“抢救费”问题
一、“抢救费”的性质
二、“抢救费”的可偿性
三、“抢救费”与保险金
四、医院的诉讼地位
第六章 “交强险”制度的反思和完善
第一节 “交强险”制度评述
一、制度的沿革
二、制度的特色
三、制度的优势
第二节 “交强险”制度的理性反思
一、现代事故对侵权法的新挑战
二、现代事故归责原則的客观化
三、现代事故损失承担的社会化
第三节 “交强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
二、完善被保险人方面的制度
三、完善保险人方的法律制度
四、完善受害第三人方的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交强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交强险"制度概述
一、“交强险”的含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Motor Compul。onr“a.bility Insurance),简称“交强险”,是指以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或驾驶人以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并由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的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它以“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为保险标的,各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承保,无法定理由不得拒保或解除该保险合同。
为了全面而透彻地理解“交强险”的概念,笔者认为,我们还应当正确理解责任、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等重要概念的含义:
1.责任的含义
“交强险”中的责任与通常法学意义上的责任有所不同。根据现代法学家哈特的观点,责任一词在法学界大致有四种意义:职责意义上的责任,因果关系意义上韵责任,能力意义上的责任以及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责任。①而“交强险”中的责任是指第四种意义上的责任,即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责任,是指某人应当对某种事件承担法律E的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则,该人应当被责令在某种可能的事件中承担赔偿责任或受到惩罚。②在这里,责任仅仅指的是一种承担,具体到不同的法律领域,又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③可以说,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因法律所创制的规则而产生的一种强制性的负担。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有各种各样含有责任的词语,若其含义不是“某种行为在符合法律预设的某种规则下所必须付出的承担”,则这种责任并不是途径可以是实际履行、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恢复权利人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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