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评论(第2卷)

分类: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刑法,
作者: 赵秉志,卢建平编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41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549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2006年的“当代国际刑法新视野”国际学术研讨会以涉及现代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法治诸领域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反恐和反腐败这些新问题为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讨。会议共收到论文42篇。《国际刑法评论》第2卷正是与会专家学者提交论文的集成。
目录
[国际刑事法院专题]
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关注的问题
亚洲的国际刑事法院工作:问题与前景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加拿大学者的视角看中国关注的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保障
国际刑事法院若干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与自由主义国际秩序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试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补充性原则质疑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质疑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别再犹豫:勇敢面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研究
论《罗马规约》规定的危害人类罪的前提要件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的分析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问题刑事立法的应有立场
论侵略罪与国际刑事法院
浅议侵略罪
析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举措
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的探析
[反恐专题]
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
恐怖主义概念、特征及反恐的立法完善
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特征
必须合理地组织全球反恐斗争
洗钱犯罪惩治规制的国际化和我国的法律对策
[反腐败专题]
加拿大惩治腐败的努力和决心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澳门反腐败的立法与执法
论
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协调问题探析
引入公益诉讼完善外逃资产追回机制
书摘插图
[国际刑事法院专题]
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关注的问题
十七、启动机制
接下来,笔者准备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问题。国内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法院与起诉事务通过调查犯罪的警察或者通过被害人及其他公民的控诉而启动案件。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形略有不同。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三种情形下行使其管辖权:
首先,《罗马规约》的任何一个缔约国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一项情势,这种情况下一个以上的犯罪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这就意味着缔约国不针对特定的犯罪者提起控诉,而是将整个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该整个情势可能包括由许多罪犯所实施的无数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根据其调查,将特定的个人独立出来,并且对其分别指控犯罪。这种机制阻止各个国家针对特定个人提起具有政治动机的控告。
其次,联合国安理会可能将一项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参照了《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将对国际和平或安全构成威胁作为要件。幸而《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职权,在相关国家为《罗马规约》非缔约国时,安理会也可以将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安理会的作用再次承认了,国际刑事司法在预防与解决武装冲突以及确立和平中也发挥了作用。正如笔者在上文所论述的那样:安理会创设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之时,也援引了《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再次,检察官也可以自己决定对某一事项展开调查。书记官处负责每天收集全球范围内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情况,经过分析之后决定是否自行展开调查。然而,在检察官开展调查之前,还必须征得审前庭的同意。审前庭只有在认为开展一项调查有合理根据并且该事项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时才会授权进行该调查。这一授权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来说非常重要,它成为防止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出于政治动机而开始调查或者起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这里也应当指出,尽管个人或者非政府组织也可能将他们认为构成犯罪的事项提交给检察官,但不能影响到检察官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前庭来寻求授权。检察官没有义务对所有案件都进行调查。2006年2月,检察官在报告中说他收到了来自103个国家所提交的1732个事项,其中有80%的事项表明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检察官分析了10个案例,其中有3个展开了调查,2个被驳回,5个正在进行。这些数字恰好表明检察官并不轻易决定展开一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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