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009年版)(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

分类: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教学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46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9308887/9787509308882
·条形码:978750930888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64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009年版)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入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是以,精心编撰了这套《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丛书。丛书按照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设置分为9个分册。丛书主要栏目功能如下:1.关键知识点速查表。该表对于关键知识点对应的法条标出书中的页码,读者可以迅速找到熟知的知识点对应的法条。2.要点提示。揭示重点法条理解、运用的要点。3.关联精选·对比记忆。对于重点条文,收录与理解、运用该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条文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其他法律条文附于其后,帮助学生加强记忆。4.司考真题。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5.学法导航。收录学生查找法学资料的常用的期刊与网址信息。6.考研前瞻。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真题及备考指南。在设置上述栏目的同时,本套丛书对于主要法规文件皆附有条文主旨,方便读者翻阅;并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方便读者翻阅。
编辑推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009年版):如何更好地学习法规?
知识点速查+条文主旨=便捷检索;要点提示+关联精选=深入理解;真题+对比记忆=准确运用。
关键知识点速查表:读者可以通过熟知的知识点迅速找到相应法条;重点法条标记: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要点提示:揭示重点法条的理解、运用要点;关联精选:收录了与理解、运用重点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法条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对比记忆: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其他法律条文附于重点条文之后;司考真题: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考研前瞻: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真题及备考指南。
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亦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
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工时与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劳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劳动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1.法学核心期刊
2.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看更多目录]
文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
……[看更多书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