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1字数: 11000版次: 1页数: 21印刷时间: 2006/08/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4342包装: 平装目录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书摘插图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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