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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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破坏经济秩序罪,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版次: 1页数: 35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104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察、律师和其他公民全面、准确理解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方便办案,我们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编写了《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丛书》。本丛书分《普通刑事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经济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共三册。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实用。丛书在内容上根据办案的需要,针对各个罪名分设[定义]、[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证据规格]、[界定标准]、 [法律依据]。其中[界定标准]包括“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从重从轻”。

2.最新。丛书根据截至2006年9月1日之前的最新有效的法律、刑事规章和司法解释编写。 、

3.准确。丛书的作者都是从事公安、检察、审判工作和教学科研的博士,法学功底扎实、了解司法实践,编写内容准确。

4.方便。全书采用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便于快速查找。

目录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3.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10.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11.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12. 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13. 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14.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15.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16.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17.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18. 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二款)

1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20.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2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22.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23.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24. 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2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26.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27. 商业受贿罪(第163条)

28. 商业行贿罪(第164条)

29.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30.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3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3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3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3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35. 违背忠实义务罪(第169条之一)

36.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37.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3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39.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40. 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4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42.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

43.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44. 虚假信用申请罪(第175条之一)

4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4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4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

48.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49.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50.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5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52.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

书摘插图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5日 法释[2001]10号)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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