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一卷)2008飞跃版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版次: 1页数: 713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217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关键标注,简化记忆,考点难点,分级提示,关联索引,清晰了解,真题标注,考频提示,全面准确,电子增补。
内容简介
20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共三卷,按照司法考试试卷分类,方便携带,内容全面。其与同类书相比有如下特点:关键标注简化记忆、考点难点分级提示、关联索引,清晰了然,真题标注,考频提示。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我社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系列用书因其结构合理、内容突现司法考试特点、利于考生复习记忆,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考生认同。并自上市后,一直位居“开卷报告”同类品种销量的首位。
在研究2008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基础上,我社强力推出20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系列,在保持整体风格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更适合司法考试法规复习使用的内容,为司考法规辅导用书上乘之选。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
……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司法实务类
附录:综合对比记忆图表
书摘插图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设定目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管机构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有权采取的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