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便携本(第二卷)2008飞跃版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版次: 1页数: 57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216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关键标注,简化记忆,考点难点,分级提示,关联索引,清晰了然,真题标注,考频提示,全面准确,电子增补。
内容简介
20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共三卷)
2008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共8册)
我社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系列用书因其结构合理、内容突现司法考试特点、利于考生复习记忆,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考生认同。并自上市后,一直位居“开卷报告”同类品种销量的首位。
在研究2008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基础上,我社强力推出20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系列,在保持整体风格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更适合司法考试法规复习使用的内容,为司考法规辅导用书上乘之选。
目录
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l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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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书摘插图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3/2/371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 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