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立法"急"在何处(2)
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比如,现实中把自己购买的音乐碟借给朋友听是合法行为,但如果复制出售并获利,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在某些社交类网站上,有很多所谓兴趣小组,互相推荐、交流他人作品,如果内容足够丰富、时效强、权威性强,则会有很多网民加入小组或经常浏览。即便这类兴趣小组自身并未实际获利,但其寄身的网站因为这类小组很活跃、点击率很高,就可能获得广告商的青睐,从而获得现实利益。当下,搜索引擎、下载类网站比较多地采取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的做法,来解决矛盾,但这个规矩是否适用于社交类网站,则不好判断。毕竟,兴趣小组的行为更类似于现实中把自己购买的音乐碟借给同样有兴趣的朋友。
通过这些的举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说“互联网要遵守以法律为基础的同样的社会规范”这样的话没有问题,但当互联网应用在现实社会里找不出对应行为时,以上说法可能落空。事实上,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的改变,必然改变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或者说,会创造新型社会关系,法律作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则必然无法与新型社会关系的需求相吻合。
互联网立法的一个难点在于,社会对这个产业的研究远远不足,其自身日新月异的变化,也令管理者、立法者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另外,立法所需要的知识储备、专业储备不足。以今年“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构成看,没有一个国内互联网产业权威人士,某些明显对产业缺乏认识者的提案,往往被网民嘲笑,当作外行乱说话。所以,从路径上看,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前提是促进互联网立法,而立法的前提是做好知识等充足准备,需要产业界人士尽快进入这个程序。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