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立法"急"在何处
最近,在日本出现了一宗网上诽谤案例,日本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判案时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地方法院认定无罪,而高院则认为有罪。这种分歧和冲突说明,直接引用现有法律管理互联网,已经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不进行专门立法,矛盾将越来越深。
被告的日本男子在自己的主页上中伤一家餐饮店企业,称其为“邪教集团”。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在互联网上个人用户传播的信息可靠性一般较低,因此采用了较以往宽松的尺度宣判无罪。然而东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则推翻了这一判决,判被告男子诽谤罪。日本最高法院认为,互联网上发布言论的适用条款与出版物以及广播媒体同等严格。该判决向人们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即互联网要遵守以法律为基础的同样的社会规范。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是否可以依照现有法律来判断所有互联网行为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比如,上述判例的一个主要争议就在于,在个人主页或个人博客等地方发表的言论,是否能等同于传统出版物。东京地方法院倾向于有所区别,而最高法院则认为毫无区别,显然,网民对此也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那么,如果缺乏针对互联网应用的专门法律,就会出现上述对适用法律截然不同的理解。
上述这种行为还相对比较好做判断,因为现实中也存在诽谤行为。但有些互联网应用方式则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现实行为。碰到这种情况,就无法以现有法律适用来做判断。比如,网络游戏中有一类被称为“打钱民工”的玩家,他们依靠熟练技术并花费大量时间获得游戏道具和装备,目的是将这些装备道具出售给其他玩家以牟取现实利益。结果,这类行为因为威胁到厂商利益,而经常被厂商没收装备道具,甚至被封号。究竟是“打钱民工”违法还是厂商剥夺他们的权益,现实中很难找到类似行为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