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命题点全面解读[1/1](2009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分类: 图书,建筑,建筑类考试用书,注册监理工程师,
作者: 北京兴宏程建筑考试培训中心组织编写
出 版 社: 中国铁道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 378000版次: 1页数: 229印刷时间: 2009/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1309375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北京兴宏程建筑考试培训中心应广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组织了一批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名师组成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写委员会,利用这些考试辅导名师在具体辅导和命题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在全面锁定考纲教材变化、准确把握考试新动向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知识体系架构,以独特方法全方位剖析试题的真实含义,采用多维的解题方法拓展解题思路的编写理念,编写了《2009年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2009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系列丛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命题规律解读通过辅导用书编写委员会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的准确定位,深度透视命题规律,帮助考生理顺备考思路。
命题点解读 一种话题就是一种考点,一段材料就是一段积累。辅导用书编写委员会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要点作了深层次的剖析和总结,帮助考生有效形成基础知识的提高和升华。
历年考题诠解辅导用书编写委员会依托历年众多真题,赋予专业讲解,全面引领考生答题方向,悉心点拨考生破题技巧,有效突破考生的思维固态。
热点试题全解 辅导用书编写委员会在编写过程中,遵循考试大纲,结合考试教材,经过潜心研究、精心策划、重点筛选后编写出难易符合考试要求的典型试题,帮助考生巩固已掌握的知识。
目录
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备考复习指南
答题方法解读
答题卡填涂技巧
2004~2008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试卷命题点分值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
命题规律解读
命题点解读
历年考题诠解
热点试题全解
热点试题答案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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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试题答案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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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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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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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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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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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FIDIC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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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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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试题答案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
命题规律解读
命题点13担保的概念、原则
1.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原则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命题点1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参加人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3.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命题点15《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抵押
1.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命题点16《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押
1.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以质押的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命题点17《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留置
1.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前提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3.能够留置的财产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命题点18《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定金
1.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合同的形式及其生效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4.定金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命题点19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若由于评标时问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
命题点20施工合同履约保证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是承包人通过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发包人开具的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履约保证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担保投标人中标后,将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全过程,按期限按质量履行其义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都应与发包人协商,并通知保证人延长保证有效期,防止发包人借故提款。
命题点21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命题点22建筑工程一切险
1.概念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2.投保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3.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分包人;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4.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