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作者: 王琦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303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361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讨论了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项新内容,即审前程序。作者主要论述了审前程序的含义及重要性与必要性,并讨论了在我国如何有效建构审前程序制度的问题。
作者简介
王琦,1967年9月生,海南澄迈县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日本名古屋大学访问学者。2000年获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司法制度的教学和研究,系国家精品课程(海南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主讲教师之一;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三项;出版著作、教材六部,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曾获2004年海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海南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编著类二等奖。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涵义的界定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名称的界定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定义的界定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特征的界定
第二章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般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三、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考察小结
第三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价值目标概述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公正价值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效率价值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被动价值
五、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法治价值
第四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概述
二、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功能
三、整理争点的功能
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功能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回顾与反思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
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弊端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一:法官设置
一、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法官设置模式考察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法官设置的立法与实践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法官设置的重构
第七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二:审前和解与调解l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和解与调解的域外考察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和解与调解的主要内容及弊端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和解与调解的重构
第八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三:诉答程序
一、诉答程序的涵义及对美国诉答程序的考察
二、我国现行诉答程序的主要弊端及法理分析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诉答程序的重构
第九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四: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
一、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弊端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重构
第十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五:释明制度
一、释明制度概述
二、释明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释明制度的重构
第十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构之六:审前会议制度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建议稿
相关法律文献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二章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般考察
4.询问当事人
在法国,审判法庭或者审判法庭负责案件审理的成员可以依据任何事由命令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亲自出庭(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第185条)。除了在诉讼中法官当场询问当事人之外,法官要询问当事人时,作出询问当事人决定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对当事人的询问始终在法院的评议室进行。除了必要的场合,询问当事人应当有对方当事人在场。即使另一方当事人不便在场,该当
事人也有权即时了解询问的情况。询问当事人须有该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场。当事人应亲自回答法官向其提出的问题,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任何稿子(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询问须制作笔录。询问完毕须将笔录交被询问的当事人阅览,并在笔录上签字,或声明笔录所记录的询问的事实与询问相符。如果当事人拒绝的,笔录中应加以说明。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声明,对一方当事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问题之事实,可以作出法律上的结论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原始书证(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
5.专家实施的证据调查
在法国,法官可以委托其挑选的任何人,通过验证、咨询或鉴定,以查明应有专家协助才能查明的某个事实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根据专家的专业资格,法官赋予其权利来完成——但必须是亲自完成所委托的任务(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如果受指定的专家是法人时,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将其一名或数名代表该法人执行此项措施的自然人姓名提交法官认可(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2款)。法律要求受委托的专家应当认真、客观、不持偏见地完成所委托的事项(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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