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本通1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1字数:版次: 1页数: 47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835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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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法律规定。
以强大的主题检索为线,快速有效帮您查找所有法律。
以法条注释和脚注的形式为辅,阐释深奥的法律概念与难题。
教学所用,办案所需。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例、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与认可。2007年3月,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审议通过,我们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情况对该套丛书做了全新的改版工作,新出版了《物权法一本通》和《企业所得税法一本通》,并将《合同法一本通》、《民法通则一本通》、《担保法一本通》、《土地管理法一本通》、《刑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的内容重新做了增补修订,作为本套丛书全新改版后的第一辑推出,希望能够继续为读者学习法律、适用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改版后的一本通在继承原有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其内容,主要特点如下:
1.丛书仍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
2.最新添加强大的按拼音排序的主题检索,便于读者快速查找到需要的法律规定。
3.法条注释和疑难术语脚注并用,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丛书修订再版后选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目录
主题快速检索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有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书摘插图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所有权权能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关规定
【所有权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设立他物权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各种自然资源使用及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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