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分类: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沈安波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0-1字数:版次: 1页数: 56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57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缅两国山水相连。近年来,两国经济、科技、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往不断深化,互利互惠、合作发展的势头不断增强。《缅甸联邦经济贸易法律选编》,帮助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了解缅甸联邦经济贸易法律规定,为他们提供了法律参考。
目录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1989年第一号令
缅甸公民投资法
缅甸公民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允许私人投资的经济项目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进出口商必须遵守和了解的有关规定
缅甸联邦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中缅边境地区进出口权令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申办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令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缅中边境地区木姐、南坎、九谷、滚弄、户板、清水河边贸须知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不许通过边境地区,以边境贸易的形式向邻国出口的禁令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授权南坎镇区边境贸易协商会发放茶叶出口许可证的命令
缅甸联邦贸易部进口许可证税令
缅甸联邦贸易部对密支那、八莫地区缅中边境贸易的规定
缅甸克钦邦边境贸易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权限与任务
缅甸联邦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免收申办进口许可证费令
缅甸联邦贸易部办公厅关于限制边贸出口物资的补充令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修正案
缅甸联邦贸易部政府与国营经营部门从事边境贸易的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海关进出口程序
缅甸联邦贸易部重新规定经济代理注册办法
缅甸联邦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最新规定
缅甸联邦贸易部优先进口和禁止出口的商品目录通告
缅甸商品销售法
缅甸国营经济企业法
缅甸国营经济企业法修正案
缅甸合伙企业法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在缅甸建立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指南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国内外合资企业的规定
缅甸私营企业法
缅甸私营企业经营权法
缅甸合作社法
缅甸中央银行法
缅甸中央银行法修正案(1)
缅甸中央银行法修正案(2)
缅甸中央银行法实施条例
缅甸金融机构法
缅甸金融机构法修正案
缅甸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
缅甸储蓄银行法
缅甸联邦政府计划与财政部、中央银行发行和使用
外汇兑换券纲要
缅甸反洗钱法
缅甸反洗钱法修正案
缅甸反洗钱法规
缅甸会计委员会法
会计委员会法修正案
缅甸商业税法
缅甸商业税法修正案
缅甸关税法
缅甸国内税收实施法则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过境商品免收进口商品执照费的规定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过境商品征收税金和过境费的规定
缅甸保险法
缅甸保险业经营权法
缅甸保险业经营权法实施细则
缅甸发展委员会法
仰光城市发展法
仰光城市发展法补充规定(1)
仰光城市发展法补充规定(2)
曼德勒城市建设法
缅甸科学和技术发展法
缅甸乡村工业促进法
缅甸边境民族发展法
缅甸矿业法
缅甸宝石法
缅甸宝石法修正案
缅甸宝石法实施细则
缅甸盐业法
缅甸外国渔轮渔业法
缅甸外国渔轮渔业法修正案
缅甸海洋渔业法
缅甸淡水渔业法
缅甸珍珠法
缅甸医药法
免征海关监管税和商业税的命令
缅甸联邦卫生部关于药品原料或药品生产、储藏、销售执照
申请方式的规定
缅甸联邦医药品注册令
缅甸联邦医药品生产令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免征药品和药品原料进口许可证税的命令
缅甸联邦卫生部、食品医药管理局医药品登记注册申请程序指南
缅甸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法
缅甸血液和血液制品法
缅甸食品法
缅甸动物保健和发展法
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
缅甸肥料法
管理委员会的命令
缅甸空地、闲地、荒地管理实施细则
缅甸荒地空闲地中央管理委员会《荒地空闲地管理条例》
修正案内容
缅甸森林法
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
缅甸旅游营业执照法
缅甸旅馆和旅游法
后 记
书摘插图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条委员会由政府设立。
第六章委员会的责任和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认为申请的外国投资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接受任何投资申请。
第九条委员会审批投资申请时,必须审查投资者的资金信用、企业经营行为和技术条件等情况。
第十条委员会批准申请后应当发给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延长、缩短、变更许可证期限或者经营协议期限的,应当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投资者因没有得到本法规定的应当享受的权益而提出申诉时,委员会务必迅速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委员会可以随时要求企业法人或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十四条为贯彻本法的规定,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建专业委员会或者有关机构。
第十五条委员会可以指定银行办理本法所规定的金融事项。
第十六条委员会除必须及时向政府报告执行本法的情况外,还必须及时地向政府提出有关改善、促进外国投资的建议。
第七章 合 同
第十七条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必要的合同。
第十八条委员会可以适当地批准有关方面提出的延长、缩短、修改合同期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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