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一本通4:民法通则一本通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6-1字数:版次: 2页数: 34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836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例、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与认可,到目前为止,全套丛书已销售逾50万册。新版系列希望能够继续为读者学习法律、适用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改版后的一本通在继承原有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其内容,主要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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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条注释和疑难术语脚注并用,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目录
主题快速检索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公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l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附则
附:本书所涉主要文件目录
书摘插图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字号——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的名称,它是民事主体作为独立的法律存在而享有的法律标志,并且经特定机关登记后的字号享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字号一般出现在非法人组织中,该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它可以以所取字号从事民事活动,并进行相关诉讼。
【个体工商户的有关问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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