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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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25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259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1984年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为了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便于相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条例内容的培训学习,编写了本书。本书权威: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限制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及登记制度】
第八条 【举报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新技术及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生产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原则】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及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及备案】
第十四条 【依核定生产】
第十五条 【物品标识及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六条 【产品检验及包装】
第十七条 【试验或试制】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从业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及审查】
第二十条 【销售本企业产品的条件、品种和产量】
第二十一条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销售企业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交易】
第二十四条 【销售及购买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及备案】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 【按许可运输】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循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的签注和核销】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及禁止邮寄、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l
第三十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及从业许可】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l
第三十五条 【特定区域实施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
第三十六条 【跨省爆破作业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记录及其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的警戒及爆破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登记,发现、捡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告】
第六章 储 存
第四十条 【专用仓库保存及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爆破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变质、过期失效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违规生产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及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违规爆破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许可证式样】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附录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条例的总则部分,共9条,规定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许可证制度、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及其分工、民用爆炸作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制度,并规定了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修改情况
与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相比,本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二是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修改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一)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重要的民用物品,是很多行业、工作所必需的,因此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与使用是社会生产的现实需要。但是作为一种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品也是一种危险物品,它的不当使用将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等环节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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