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问题,本身就够无知的 两个法都是法律,没有谁大的问题 在具体问题上,涉及部门法的,部门法的效力大于其它法 法律效力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高于旧法。
兄弟几人有套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其中一人想单独出售他的那部分房产,按物权法,别人不同意他不能出售;按析产原则,他能出售. 律师们有的说按物权法处理,有的说按析产原则处理. 按析产原则
民间流传最广的是说为了方便去扬州看琼花。但杨广劳民伤财也并非简单如此吧。而是为了方便鱼米之乡江南地区大量物资的北上,以供应京都所需。运河修建竣工后,江南地区运往洛阳的大米、珍货源源不断,就是一个有力的
经房管机关备案登记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司》(在物权法颁布前备案登记)是物权合同吗? 是不是创造了物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研讨。 房产属于不动产,不登记不设立,这是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请问如果在物权法实施前接受的遗产,所有权是否也是从开始接受继承遗产就有效呢? 我国对法的适用采取从旧兼从轻
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获得房产所有权,但是没有登记,且在物权法实施以后两年后也没有进行登记,物权法实施两年多以后发现在物权法实施一年后已经被别人登记了,会否导致原本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归登记的人所有呢?
物权法出台之前,甲(质押人)与乙(质押权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并在股东名册上做了登记;物权法出台之后,该质押的股权被丙查封!问问:那么乙的质押权能否继续有效,对抗丙? 我国《担保法》第7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请问在物权法中单独讲解的“占有”是不是所有权中说的“占有”?如果是为什么还要单独写出来呢? 是的 在物权法中规定,
我在鼓浪屿有一栋解放前的危房,从去年到今年审批了2次都说因为是我的房子属于申遗规划指导里拆后不准重建的项目所有不予批复翻修,请问我的私人产权在没有任何拆迁安置补偿的前提下为啥不能翻修?房子塌了生命安全
高层新房,因南北阳台总高1.13米,为0.5米的抬高墙上立的夹胶玻璃,玻璃上下均有十几公分的空挡(小孩子脚踩在上面很容易翻下去)。此阳台第一,对于10岁以下儿童有很高的安全风险;二,不能保证家里宝宝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