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签订《金门协议》台前幕后:两起惨案促会谈(7)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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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张希林在韩长林秘书长套间的外屋,认真地研究了台湾方面的方案。整个方案架构可以,但表述不够简明。关键的地方,我们确实绞尽脑汁。商谈的主体,我们用了“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遣返对象,我们想出了“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的居民”。遣返的第二类对象,我们列了“刑事犯”。对正常打鱼的渔民,我们始终认为不能列入遣返对象。经过下午的商讨折中,写了一句:“但因捕鱼作业遭遇紧急避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暂入对方地区者,不在此列。”对台湾文本中出现的“所属主管部门”、“对方所辖地区”、“他方居民”这些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我们均作了变通处理。这样,我按原来的脉络,从头顺下来,归纳了五条。张希林很快地重抄了两份,一份留底,一份准备明晨提供给对方。我校了一遍,回到房间已是凌晨3点了。

第二天清晨,我们将草案文本交给了常松茂。因为商谈充分,估计已磨合得差不多了,我们已将备忘录改成了协议。一个小时以后,传来台湾方面的回话。陈长文说,可以以此为讨论的协议文本。双方代表又进入楼下的会议室,进入了最后的商谈。

讨论时,我方代表强调了两点,一是在大陆也有一些违反大陆规定的台湾居民长期滞留,有的是台湾通缉的刑事犯。这些人在大陆尚未犯罪,但也应考虑遣返。二是重申正常捕鱼的渔民进入对方地区是经常发生的。台湾渔民经常来大陆捕鱼、避风、加油、修船,大陆沿海各地都给予很好的接待。因此,两岸渔民的正常往来不能随意抓扣遣返。对双方渔民的小额贸易,建议不写进去,因为说不清楚。对双方商谈的结果,我说,备忘录可以更简练,双方有默契,条文可以简化。既然都有共识,建议用协议书。

陈长文回应说,“协议书”和“备忘灵”,后者更低一层,协议更为正式。如果从互谅考虑,用“备忘录”更好。他又说,你们第一个问题所指的人,在法律上叫刑事嫌疑犯,可列在刑事犯之后。

双方对文本中核查时间、船只等问题及个别地方交换了意见,进行了修改。在大体条文取得共识之后,我们又讨论了一些排印、签字、新闻发布等技术性问题。陈长文开玩笑地说:“你们大陆的签字习惯是不是左派签左边,右派签右边?”此语一出,我们也笑了。原来台湾方面给我们文本签字处他们在左,我们在右。我们早上给台湾方面的文本是我们在左,他们在右。我们明白,台湾方面在计较前后之分。这时徐祖安说,我们可以竖排。我说,竖排也有上下之分。大家研究认为,这个问题好解决,签两份协议,一份你在前,一份我在前,就可以解决了。陈长文这时问:“签字后我们用什么年号?”我说:“当然用公元年号。”陈长文说:“我平常习惯签字后用我们的年号。”我说:“这是我们绝对不能同意的。道理很简单,公元年号是世界上通用的,并不是我们大陆方面独有的。”双方出现了短时间的僵持。这时徐祖安灵机一动,说:“我们可以用农历年号,今年是庚午年,这是我们中国人独有的。”计克良说:“一甲子六十年,转一圈以后不知道是哪一年了。”张希林这时插话说:“这有点不伦不类。”我想,假如用农历年号,月、日用什么呢?年、月、日都用农历,人家世界上看不懂,还要换算;如果年用农历,月、日用公历,确实有点不伦不类。我把想法说出来后,陈长文也表示同意,又重提他习惯用的年号。为了简化,前面几字略去,只写“七十九年”。他说这是他最后一项坚持。双方相持不下,只好各写各的。我重申:“在对外的新闻稿上,我们必须写公元年号,你们台湾也在用。这是回避不了的。”常松茂说,新闻稿可用“本年”某月某日。对双方的称谓,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大家都同意用“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所以,以后公布的新闻稿一开始有这样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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