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种工资计算方法符合劳动法精神?求结果。
某女,进A公司之前被告知,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是1500远,转正后是2000元。她从2月18日进入A公司,3月25日提出辞职。A公司3月10日发她2月份的工资。计算方法是用1500除以基数22,再乘以她2月份实际上班天数。她是这样计算所有工资的:2月18---3月18为一个整月,即1500元。剩下的3月18--3月25日这7天按15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7天计算。比公司的计算方法多一些。哪种工资计算方法符合劳动法精神?求计算结果。
1、上班37天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所谓的“一个月后转正”,仅是口头约定,且即使签订了书面的试用期合同,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而归于无效。试用期约定无效,则某女工作期间应得的工资报酬为转正后的2000元,而不是试用期的1500元。
3、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日工资 = 月工资 ÷ 21.75 即:
2000 ÷ 21.75 = 91.95元
整月工资为2000元,超出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工资为二倍的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