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惨痛教训:大灾难中谣言有极大杀伤力(2)
四川曾为谣言所害 这次被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个别造谣者,曾在互联网上声称“汶川地震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考虑到大地震后人们的心理状态,如果不及时平息谣言,后果不堪设想。 1976年8月27日,四川曾发生邪教组织借地震散布“世界末日论”,煽动61人集体投水,造成死亡41人的恶性事件。 西方国家有“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由于地震谣言的危害如此之大,使用法律手段制止散布重大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谣言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引起较大恐慌的,可以判处徒刑。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发布地震预报的权力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意见,均为违法行为。 对于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列为罪名,使制止谣言更加有法可依。当然,在具体执法中对“蓄意造谣”者和恐慌中的民众无意中说的一些小道消息,也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