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适用法律图解——执法规范化必备手册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赵立功,朱慧芬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43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9312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六个刑法修正案相继出台,刑事法律制度也日渐完善。但是,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这就容易产生执法不一的现象,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大量指导刑法具体应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和公安部也就刑法的适用问题提出了很多指导意见,这些解释和文件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为了使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从事刑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刑法个罪的立案和认定标准,使其执法规范化,我们组织编纂了《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量刑适用法律图解—执法规范化必备手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量刑适用法律图解—执法规范化必备手册》对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以独立罪名为单位,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对其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系统解读,为公、检、法、司和律师及广大法律工作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提供了实用、准确、新颖的法律适用依据参考。
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放火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
(六)过失决水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爆炸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十)破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
(十九)劫持航空器案(刑法第121条)
(二十)劫持船只、汽车案(刑法第122条)
(二十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刑法第123条)
(二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刑法第124条第1款)
(二十三)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刑法第124条第2款)
(二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案(刑法第125条第1款)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 (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二十六)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二十七)走私武器、弹药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九)走私文物案(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走私贵重金属案(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第151条第3款)
(三十三)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三十四)故意杀人案(刑法第232条)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案(刑法第233条)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
四、侵犯财产案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
书摘插图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放火案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
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罪名渊源:本罪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放火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了修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原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64号公布)第二条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内容原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立案认定标准: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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