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朱勇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版次: 1页数: 358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92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相对独立的几个专题,分别从私法原则、民法文化、民法学、民法法典化、民事判例、物权法以及契约法等角度,围绕着中国民法近代化这一主题,对中国民法在近代的变迁和发展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本书各专题作者借鉴、吸收了以往学界在民法近代化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大量的史事材料为基础。对中国民法在近代演变的主要特征和进化途径做了较为详细的剖析,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新观点。
目录
前言
第一章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一、从社会到家庭:近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格平等
二、所有权:从绝对到相对
三、契约自由:从放任到限制
四、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五、“经纬同度、海拔异高”的“巧合”
第二章传统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一、中国传统民法的认识方式及特征
二、传统民法文化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影响
三、传统民法规则对民国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影响
四、继承与改造:《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传统法文化因素
五、文化与社会:近代民法变革的依托
第三章近代法学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特征与清末法制改革思潮
二、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清末法律改革
三、民国前期的法学理论
四、传统与时代:中国民法文化的重构
第四章法典化:中国民法近代化的主旋律
一、民法与法典
二、民法法典化的前奏
三、近代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四、民法近代化的艰难继续——北洋政府时期《民国民律草案》
五、民法近代化的完成——《中华民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判例与民法近代化
一、序说:近代法律体系中的判例
二、清末:民事裁判独立与民法近代化之开端
三、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大理院民事判例与民法近代化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法与判例共构的回应型民法体系
第六章物权法的近代化
第七章民国时期的契约法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一、从社会到家庭:近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类社会对于自身构成的理想描述,也是人类作为整体所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存在,需要保持一定的结构形式,保持一定的层次体系,从这种意义上说,绝对、全面意义上的人格平等永远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描述。但随着人类文明的深入发展,人类社会必将更加接近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的实现,首先是一个由政治到经济的过程。人类文明史告诉我们,人格平等首先是政治变革,或者是政治革命的产物。在处于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下,如果需要朝着平等的目标移动,需要以变革的手段,改变与既定的不平等社会状态相适应的社会政治结构。实现了何种程度的政治平等,方才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何种程度的经济平等。
人格平等的实现,也是一个从社会到家庭的过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要以两性婚姻为基础、以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为形式的家庭的存在,家庭就会以不同的方式,作为社会的细胞而存在。一般而言,现代文明之中,任何人脱离不了两大共同体而独立生活:国家,家庭。现代人可以不参加其他任何社会共同体,但他至少具有两种角色:国家公民,家庭成员。公民之间以共同的利益追求、共同的文化追求为联结的纽带,而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结,则在普通公民的利益、文化纽带之外,有一种深刻的情感纽带。情感纽带的存在,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平等格外显得复杂、特殊,也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平等追求更加艰难。可以说,衡量一个社会人格平等实现的程度,最重要的依据是家庭成员之间达到了何种意义上的平等。
西方近代民法主张的人格平等,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实现的政治平等而进一步追求的经济平等,也是由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之间的人格平等向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平等的延伸。这种从政治到经济、从社会到家庭的人格平等实现途径,在中国社会近代演变过程中通过民法近代化,表现出复杂、曲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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