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经济法,建筑法,
作者: 盛雷鸣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23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296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以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分别对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理论、市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问题、市政工程建设承发包关系法律问题、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法律问题、市政工程建设融资法律问题、政工程建设保险法律问题和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作者简介
盛雷鸣,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为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海市委宣传部“东方讲坛”讲师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副所长,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法研究所副所长,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副会长。
盛雷鸣曾荣获“华东政法大学十佳专业教师”(连续四届)、“优秀青年教师”和“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获得“国浩奖教金”以及第二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优秀论文奖、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盛雷鸣,著述颇丰。近年来已经出版著作两部,分别为:《土地储备法律问题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学》(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已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有:《论票据法之利益返还请求权》、《欧美产品责任法理论演变探究》、《试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论债务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之探讨》、《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法律制度研究》、《关于(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中备案及“一次备案,全面保护”模式的探析》;还主持多项法律课题的研究。
在律师执业方面,盛雷鸣擅长不动产建设、金融等领域的民商事法律业务。担任了上海世博会、上海中环线、上海虹桥交通枢纽站、DISNEY(迪斯尼)在华通讯产品开发生产等十余项重大项目的法律顾问,被聘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和具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
目录
第一章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理论
第一节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况
第二节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节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节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政府管制
第二章市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问题
第一节招投标概述
第二节招标的主要流程
第三节投标的主要流程
第四节开标、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流程
第五节招标投标责任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三章市政工程建设承发包关系法律问题
第一节市政工程建设承发包关系的类型和特征——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
第二节市政工程建设承发包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分析:以EPC模式为例
第三节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典型法律问题——以EPC模式为例
第四章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法律问题
第一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度内涵与法律分析
第二节监理制度的类型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节市政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代建制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章市政工程建设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市政工程建设与项目融资
第二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融资的类型
第三节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分析
第四节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融资担保
第六章市政工程建设保险法律问题
第一节市政工程建设保险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第二节市政工程建设保险投保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市政工程建设保险合同的法律分析
第四节市政工程建设保险理赔中的法律问题
第七章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律问题
第一节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概念、作用和特征
第二节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内容
第三节合同管理中的索赔问题
书摘插图
第一章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理论
第一节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况
一、市政工程的定义概述
从资金来源的性质划分,市政工程的资金投入源自我国广义的政府投资。在我国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政府投资的含义是不断变化、扩大的。最初,政府投资的认知仅限于直接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即国家预算内投资,其资金来源单一;后来逐渐扩展到包括其他各类属于财政性的投资,主要有国债投资、各类国家专项基金(电力、铁路、邮电、民航、港口等)、其他预算外收入、政府统借统还的外债等。这些资金大大超过每年的财政预算内投资,已成为政府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政府投资工程投融资体系的改革,政府投资的内涵广义化,政府投资范畴的界定开始超越资金本身属性的单一判断标准,扩展成为项目的性质和出资人的性质等各因素的结合体。如一些公共基础项目,虽然从表面看这些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民营企业和外商,但因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政府拥有专营特许权,虽然政府未出资,但政府将这种特许专营权转让给他人本身也是一种政府投资,只不过政府投人的不是钱而是一种权利。①随着实践中对政府投资认知的变化,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的范围和相关权责、实现政府投资资金的效用最大化,国务院在2004年公布的国发[2004]20号《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政府投资进行了合理界定,认为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在该《决定》中,国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总体而言,政府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够实现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这同时也是市政工程融资形式的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