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角色转换和制度创新

分类: 图书,管理,金融/投资,货币银行学,
作者: 陈雪萍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1字数: 230000版次: 1页数: 298印刷时间: 2006/08/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348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财产权为轴心,探究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通过对现代信托理念进行历史的考察和分析,研究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中观念的转变;通过考察英美法系财产权制度创新之轨迹,探寻大陆法系财产权制度革新之路径;通过研究大陆法系财产权制度与信托理念之扦格,寻找解构制约信托移植的财产权制度之正确途径,并冲破制约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发展的制度樊篱,为我国商事信托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作者简介
陈雪萍,女,1965生,湖北应城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湖北省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持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外国出版物发行法律制度研究》;主持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国有企业改制中信托法律制度的运用》;主持并完成中南民族大学社科基金项目《论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已在《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和《社会科学》(沪)等期刊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论商事通则的体系》获中国法学会2004年商法学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12期全文转载。《环境保护信托》,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6期全文转载。《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运作机制》,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5期全文转载。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信托理念:历史性的考察
第一节信托理念:衡平法的特别贡献
一、衡平法:概念与功能
二、衡平权利:性质和贡献
第二节现代信托法律制度的肇始:“用益(use)”制度
一、用益制度的诞生:原因及意义
二、现代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衡平法下的信托
第三节信托概念:从基本要素来把握
一、英美信托的基本要素:所有信托的共性
二、英美信托的定义:各种界定及评析
三、大陆法系的定义
第四节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比较研究
一、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信托与代理
第五节信托的历史转型:从移转信托到商事信托
一、早期信托:移转设计(消极信托)?
二、现代信托:管理组织(积极信托)
三、商事信托:横跨无偿转让和谈判的交易
第二章 商事信托的法律本质:合同抑或财产
第一节信托本质的争议:财产说和合同说
一、财产说
二、合同说
三、合同说之批判
第二节信托信义关系:非合同
一、信托信义关系的核心
二、信托信义关系合同说
三、信托信义关系非合同关系
四、信托信义法在商事领域成为强行法
第三节信托本质:财产权基础
一、信托关系的基础:非合同性
二、受益权的本质:财产性权利
三、商事信托的本质:财产性
第三章 商事信托的基本架构:信托财产权为基础
第一节信托财产权的法理学分析:革新与基础
一、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原因:财产权的革新
二、信托财产权存在的基础:所有权的分离
三、信托财产权的构造:哲学基础和经济基础
第二节商事信托内部关系:分权与制衡
一、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权
二、信义义务:制衡机制
三、信托的内部关系: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
第三节信托外部关系:责任与衡平
一、债权实现与利益衡平
二、第三人对信托财产的责任
三、受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
第四节商事信托的经济基础:成本分析
一、商事信托交易成本分析
二、代理成本分析
第四章 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制度功能、价值取向与功能设计
第五章 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信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六章 大陆法系的商事信托:承继与前景展望
第七章 信托在我国商事领域的发展:障碍与消除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信托理念:历史性的考察
信托是一种关乎特定财产的关系,受托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为受益人利益或出于特定目的处分该财产。信托设立信义义务以规制受托人对特定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析言之,信托的基本理念为:信托具有衡平性质;信托赋予受益人享有衡平所有权;信托将义务强加于受托人;信托强加的义务在本质上是信义义务。无论何种信托,其共同之处就在于受托人对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所有交易,都应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善良之心为之。善良之心在信托中起着核心作用。有鉴于此,英美法学家Underhill对信托下了一个定义:“信托是一种衡平义务,约束称作受托人的人,该人须为称作受益人的利益或慈善目的或法律所许可的其他目的(尽管不能强制执行)处分其享有控制权的财产即信托财产。”从这个定义来看,信托由衡平法实施,而不是普通法,普通法对除了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以外,其他任何人有关财产的权利概不承认即普通法不承认受益人的衡平利益。通过信托,衡平法能确保财产的法定所有者尊重财产受益人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个人固有的财产相分离,即使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也不例外。在英美信托中,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人受衡平法院管辖,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使另外一个人的衡平权得以产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