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 15000版次: 1页数: 29印刷时间: 2006/06/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3932包装: 平装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 出警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七章 交通事故认定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章 简单程序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书摘插图
第三章 出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第二十二条 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情况,派出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应当装备下列器材:
(一)警灯、警报器、扩音设备等警示器材;
(二)现场勘查工具、现场照明设备等勘查器材;
(三)急救包等救援工具;
(四)反光或者发光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安全防护器材;
(五)其他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勘查现场应当携带下列勘验用具:
(一)放大镜、痕迹物证提取工具、物证收集袋等勘验用具;
(二)标记用笔、测量工具、指南针、现场勘查笔录纸、绘图纸、笔、尺等记录、绘图用具;
(三)摄像机、照相机、胶卷等拍摄照片用具;
(四)询问、讯问笔录纸、印泥等现场调查用具;
(五)其他必需的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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