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理论研究

分类: 图书,哲学/宗教,哲学,哲学理论,
作者: 张穹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9-1字数:版次: 1页数: 47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1449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反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最基本命题之一,本书结合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背景、现象,重点介绍了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的规制,自然垄断与政府管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调查和处理程序,国外反垄断法律制度等内容。
作者简介
张穹,安徽固镇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副厅长、法纪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兼任《检察日报》社社长;1990年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1993年任南京市委副书记;1995年10月至2003年6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3年7月起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顾问、中华文化促进会顾问、中国人民法制网专家委员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法刑诉法研究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领域都颇有建树,代表作:《检察官手册》、《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刑法适用手册》、《中国刑法教程》、《论职务犯罪》、《司法路上的思考》、《论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资产阶级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公司法研究》等。
主持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目录
关手对反垄断法中若干有争议问题的思考(代序)
第一章 反垄断法概述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相关名词解释
第二节 垄断的成因
第三节 市场经济下的垄断行为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第五节 反垄断法的对象、性质与特征
第六节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简介
第二章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第一节 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
第二节 反垄断立法的意义
第三节 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第五节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业与垄断行为
第六节 反垄断法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
第七节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第八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第九节 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禁止垄断协议
第一节 横向垄断协议
第二节 纵向垄断协议
第三节 招投标垄断协议
第四节 禁止垄断协议
第五节 国外对于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
第六节 国外关于垄断协议的申报与豁免程序
第四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依据
第三节 相关市场的含义和认定
第四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模式和标准
第五节 反垄断条件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六节 其他国家(地区)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概况及比较
第七节 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五章 禁止经营者集中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的方式
第二节 国外经营者集中的立法及其背景
第三节 我国禁止经营者集中的立法选择
第四节 经营控制权与经营者集中
第五节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第六节 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第七节 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条件
第八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六章 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的规制
第一节 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第二节 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三节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现状
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的弊害
第五节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第六节 关于行业和领域垄断的特殊规
第七节 部分企业的国家保护问题
第七章 自然垄断与政府管制
第一节 自然垄断与政府管制概述
第二节 我国自然垄断的特征与政府管制的现状及发展
第三节 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之对策思考
第八章 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一节 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
第二节 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我国设置反垄断机构应考虑的因素和遵循的原则
第四节 我国反垄断机构的现状
第五节 反垄断机构的基本职责权限
第九章 反垄断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一节 反垄断调查程序
第二节 反垄断处理程序
第十章 国外反垄断法律制度简介
第一节 美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二节 欧盟的反垄断立法
第三节 德国的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
第四节 日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俄罗斯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六节 芬兰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七节 瑞典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八节 国外反垄断立法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部分规定条款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谢尔曼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书摘插图
第一章反垄断法概述
第一节反垄断法的相关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垄断(monopoly):主要是指单独性的占有、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即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占据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的行为。
各国及地区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性定义,在我国,垄断的定义主要包括:
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实施的独占、分割市场等实质上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垄断,是指以单独或合谋以及其他方式,凭借其自身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的有效展开,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垄断,是指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独占、结合、签订协议以及联合行动等活动,限制或排斥竞争的控制市场的行为。
垄断,是指以单独或合谋及其他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是指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协议、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优势或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状态。
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利润,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