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民法地位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刘国涛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4-1字数:版次: 1页数: 19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365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中的第10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作者撰写本书的基本理论思路在于:维持我国民事立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的现状,以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点探讨出生前和死亡后人的民法地位问题,也就是说从未出生者一民法自然人(维持原概念不变)一死者这一链条上对人的民法地位做一个较为全面地探讨。这是一个较大的研究领域,而且学者们已经发表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对相关背景做了较详细的介绍,对有关问题做了较深入的讨论。因此,本人无意对问题的背景、相关观点做过多地介绍评价,只是力求在尽可能短的篇幅内介绍几点拙见,以求学界同仁指正!
作者简介
刘国涛,男,山东济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等;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科技法、律师学、法律文书学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等,主编出版著作2部,发表论文50余篇,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4项(第一位2项)等奖励;治学准则: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务求为社会奉献一点一滴的创新思维;人生信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奉献社会,乐在其中。
目录
第一章 引 言
第二章 人的历时性存在状态
第三章 人的类型划分
第一节 生命物质
第二节 社会的人
第三节 生物的人
第四节 “法律的人”与“民法自然人”
第五节 人的类型之关系
第四章 权利能力及其存在理由
第一节 权利能力的缘起
第二节 权利能力存在的横向理由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生态化
第四节 权利能力存在的纵向理由
第五节 权利能力无用论之反驳
第五章 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第一节 立法中的未出生者民法地位
第二节 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
第三节 利益关联说
第四节 未出生者民法地位之确立
第六章 司法实践中的未出生者
第一节 人身保护中的未出生者
第二节 继承中的未出生者
第三节 财产损害中的未出生者
第七章 死者的民法地位
第一节 死者留给生者之利益
第二节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之学说
第三节 “近亲属、社会利益关联说” 之理论基础
第四节 死者民法地位之确立
第八章 司法实践中的死者
第一节 死者名誉案
第二节 死者姓名案
第三节 死者肖像案
第四节 死者物质性遗存案
第五节 死者生前结婚无效案
第九章 尚存问题与立法建议
第一节 尚存问题
第二节 立法建议
第十章 结语
书摘插图
第二章人的历时性存在状态
个体的人有发生、孕育、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的过程。我们对个体人的历时性发展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探讨,把人存在的多种状态搞清楚,对研究人的民法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对个体而言,其历时性存在状态是十分复杂的,具体参见表1。
这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设定“孕前人”的缘由
“孕前人”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人”,可以理解为“自然法中的虚拟健康人”。王泽鉴先生在《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一文中讨论了一些有关孕前或受孕期间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案例。本人认为,提出、设定一个“自然法中的虚拟健康人”概念,对讨论这类侵害案例有所助益。
二、关于“物”
可用于克隆人的体细胞(核),可形成受精卵的精子、卵,甚而尚未植入子宫的受精卵是“人”还是“物”?这个问题在本书第三章第一节中再做详细讨论。
三、关于“未出生者”
(一)未出生者的主要发育阶段
人出生后的成长过程已是众所周知,而对人出生前的成长过程由于专业不同,有时我们对此并不十分清楚。我们既然研究未出生者,就要对人从受精到出生的主要发育阶段有个更详细的了解。详见表2:《胎儿正常发育的主要阶段表》。
观察表2,让人想到了美国的“罗伊判例”对堕胎期限的划分。1973年,美国一名假名Jane Roe的孕妇对得克萨斯州的反人工流产是否符合宪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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