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分类: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2-1字数: 213000版次: 1页数: 343印刷时间: 2006/12/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66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O月31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目)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
书摘插图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人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
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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