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纠纷常用法规小全书

分类: 图书,法律,商法,保险法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9-1字数:版次: 1页数: 37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103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专门收录了与保险纠纷解决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大量行政规章、批复、通知、复函、意见等文件,主要是有关保险纠纷中当事双方的争议点,如关于保险条款中“欧斗”等概念的理解,对一切险中“提货不着”险条款的解释,对保险法中“自杀”含义和“明确说明”等的理解,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暴雨的认定,等等。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行政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保险合同及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4月16日)
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4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2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保不足两年退保收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6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条款中“殴斗”等概念理解咨询的复函(2004年3月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2000年6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九师一六九团与农九师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适用规章的复函(2000年3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1999年9月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1999年8月18日)
二、财产保险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6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1999年8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有关条款请示的批复(1998年1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超值保险如何理赔问题的答复(1996年6月12日)
三、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03年9月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1999年3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5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1999年12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1999年12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1998年5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1998年7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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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强险、车辆保险
五、海上保险
六、其他
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地方参考文件
书摘插图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