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英汉对照)

分类: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公司法,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1-1字数: 58000版次: 1页数: 95印刷时间: 2006/11/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083097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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