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帮你办5:社会保险

分类: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劳动合同,
作者: 侯登华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7-1字数:版次: 2页数: 25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264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劳动纠纷律师帮你办”丛书从劳动合同、工伤、劳动者保护、劳动报酬、劳动人事管理、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六个方面,运用实践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分门别类地对我国劳动法领域中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释,以期从劳动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两个方面能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给予帮助。本套丛书的作者均是长期从事劳动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专业律师,希望他们在劳动法案例方面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能够对读者带来益处。本书为丛书之“社会保险”篇,无论您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您现在、将来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您的“私人律师”,时刻会提醒您关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作者简介
候登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公司法律部等机构任职,现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兼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办理各类劳动案件的丰富经验。
目录
1劳动者待岗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者在购买福利房时约定工作年限,未满服务年限要辞职,用人单位能否按照约定回购该福利房?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离职后,是否有义务补缴?
4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不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金?
5劳动者下班后,突然生病死亡,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后,是否仍有权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暖费?
7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自己缴纳社会保险金?
8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9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在生育期间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能否以多发工资的方式代替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
11用人单位能否以给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的方式来代替办理社会保险?
12用人单位能否用限额的方法限制重病的劳动者的医疗福利待遇?
13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因此就不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14用人单位能否以雇用临时工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15用人单位能否以已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医疗期工资?
16用人单位能否把办理社会保险的资金支付给劳动者来代替办理社会保险?
17用人单位以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反规定?
18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无论其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工?
19改制后的单位是否要对改制前的单位的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20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晚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补缴?
21应由劳务输出方还是劳务输入方来缴纳劳务输出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22一次性安置费达到一定数额,劳动者是否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3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24用人单位对病退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缴纳至何时?
25农民轮换工的返乡补助金是不是养老保险金?
26应由谁来承担下岗再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
27承包工程中,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8劳动者因打架斗殴致死,可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29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能否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30破产的企业该怎样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宜? 劳动者工作期间在交通事故中伤亡,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
31劳动者需转院治疗,是否应先办理转院手续,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附件:
一、相关流程图
二、劳动纠纷索赔的主要法律文书格式
三、相关赔偿计算标准
书摘插图
1劳动者待岗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应当继续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劳动者的特别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安排待岗了,并且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就应当积极寻找救济权利的渠道。在具体做法上,就是在待岗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安排新的岗位的培训,这样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相应地也较容易得到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保护。
对用人单位的特别提醒:
对劳动单位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劳动者待岗的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待岗劳动者的培训工作,并尽可能地为劳动者安排新的岗位或寻求其他就业途径提供方便,并为待岗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真实案情
严某于1993年调入某出租车公司工作。1997年1月5日,严某与单位签订了出租车单车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3年,从1997年1月5日开始至2000年1月5日止,严某向公司交纳押金30000元,并在交足公司3年全部承包费共计149400元后,车辆即归其所有。随后,严某向出租车公司一次性交纳了30000元押金和3年期全部承包费149400元。随后严某进行出租车营运,3年后承包期满,严某将承包车辆以7万元的价钱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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