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原理

分类: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何立慧编著
出 版 社: 兰州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1字数:版次: 1页数: 595印刷时间: 2004/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31102323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金融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金融就没有市场经济;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金融也必然是法制金融。金融法制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金融是否稳健,无论是对于世界经济,还是对于一国经济之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就一国而言,金融从大到国家,小到百姓,无不息息相关。金融法制正是金融稳健之关键。没有健全的金融法制,就没有健全的金融市场,就不会有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学习和研究金融法律制度的原理与了解我国金融立法之实际,对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本书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及近年来我国许多金融法律法规的修改,许多金融法学教材已不能较好地适应教学使用的实际,充分借鉴其他学者已出版的金融法教材优点,集中加强金融法的金融基础理论内容,注重阐明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大量借鉴和吸收了金融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本书也是主编及参与撰稿的各位作者在多年的法学、金融学、管理学等专业教学实践及参与金融法律实践的成果。
目录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金融概述
第二节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职能及其法律地位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度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信用控制职能制度
第五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制度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与撤销
第三节 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
第四节银行业业务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第六节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评价
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上)
第一节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商业银行组织法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及业务范围
第四节商业银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下)
第一节存款负债业务法律制度
第二节其他负债业务法律制度
第三节贷款资产业务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贷款担保法律制度
第五节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
第六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及中国政策性银行
第七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城、乡信用合作社
第三节金融租赁法
第四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第八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五节票据抗辩
第六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银行账户管理法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三节信用证结算
第四节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五节 电子资金划拨
第十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及证券市场概述
第二节证券法概述
第三节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与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节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六节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节证券上市和交易制度
第八节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九节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
第十节证券监管及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十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终止和监管
第十二章期货法律制度
第一节期货、期货市场及期权概述
第二节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期货法及期货监管概述
第四节期货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五节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节期货交易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信托法律制度
……
第十四章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涉外金融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金融概述
一、金融与金融形态
、金融(finance),即资金融通之意,从经济意义上讲,就是资金的富余者与资金的短缺者之间进行的资金有偿调剂。金融业,则是以货币资金的融通为事业进行经营或管理的一个行业。
依完全市场之理论,市场通过资源的价值化,通过资源的价格,借助于市场供求而使资源能够流向出价最高的利用者手中,即借助市场供求使资源流向可最大化利用或发挥其效用者的手中,从而达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帕累托最优。这种市场条件下资源分配的价值化,使货币配置成了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手段,并造成市场条件下的这样一种事实,即在物质资源领域,有了货币,就可获得任何资源。正是这一原因,资金占有和分配等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从融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来看,现代金融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形态,即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和间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在直接金融中,资金的供给方(富余方)与资金的需求方(短缺方)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即借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间接金融中,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则不形成法律上之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中介机构形成法律上之关系,即供给方与银行等中介机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需求方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两种不同的融资形态各有不同优势。直接金融供求双方联系紧密,筹资成本小而资本收益大;但其缺点亦很明显,即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受较多限制,融资工具流动性受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限制,资金供给方承担较大风险。而间接融资中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优势的专业知识,可以较好地化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可以灵活方便地满足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可通过多样化的策略降低风险;有利于提高规模效益。其缺点是真正的资金供求双方联系被割断,不利于资金供给方监督和约束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方来说,成本加大;对资金供给方来说,收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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