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注美容(四)
八、美容行业不再受歧视
提案名:《消除美容行业歧视 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背景:美容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增长潜力巨大的经济领域,其蓬勃发展的美容经济为社会创造了新的价值,为解决国家就业难题做出了特有的贡献。然而美容行业目前在我国所处的社会地位,与她所做的贡献是不对称的。
建议:1.政府部门,尤其与美容经济业相关度较高的政府部门,应转变看法,改变对“美容经济”忽视的传统观念。2.减少不必要的管理部门,制定明确的管理条例,变“运动式”管理为“细化式”的规范化管理。3.媒体应与政府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为新兴美容行业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以新的角度去评价、看待、报道美容行业。4.全社会应关爱美容从业者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给予他们必要和平等的社会认同和应有的待遇,消除社会歧视。
九、美容业也需要星级评定
提案名:《加快美容美发业星级评定 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管理》
背景:行业标准是规范行业发展方向,增强行业活力的基础。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第19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已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在美容美发业推行分等定级标准,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为了进一步执行落实《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该办法应有的管理指导作用,应在操作层面上尽快细化和组织实施。
建议:1.制定参评资格;2.设定合理而可行的评定标准;3.设置良好的评审办法。
十、医疗美容要加强管理
提案名:《加强“医疗美容法规”执行力度 促进医疗美容事业健康发展》
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美容机构得到了蓬勃发展,为了适应医疗美容市场迅猛发展的需要,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卫生部曾于2002年1月颁发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全国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大大提高,各项医疗美容技术操作日臻规范,维护了医疗美容工作者和医疗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检查和监督该《办法》执行情况的反馈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政处对该《办法》出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具体实施上存在有始无终,虎头蛇尾的现象。
建议:1.卫生部应对该《办法》的实施作专题部署;2.应将该《办法》列入2005年“卫生厅(局)医政处长(公务员)继续教育”项目;3.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全国性中介机构,对贯彻执行该《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并向新闻媒体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