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本公司注册资金385万。于2010年4月份从工厂出了一批货,货值为104万。这批货出口到英国,至今未收回货款。
去工厂提货的时候,先付给工厂30万,剩下74万用两张转帐支票来抵押。在这两张支票到期之时,又给工厂30万,又给了一张44万的支票给工厂。
现在工厂要求我们付清货款。由于我们未收到国外货款,现在无能力来支付这笔货款,要求工厂给予我们时间。而工厂也知道我们目前这个状况。
但工厂拒绝了这个要求。
请问,工厂能否以支票诈骗罪等其他刑事案件来报案。在法律上来说,我们公司这种行为算什么。
请问,工厂能否以支票诈骗罪等其他刑事案件来报案。在法律上来说,我们公司这种行为算什么。
假设你说的都有证据支持的话,本案不能定为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处理。
1、诈骗罪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你司有真实的出口,有关单、有合同、能够证明出口的事实,那么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诈骗,而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2、你司的这种行为,国内俗称三角债,就是甲欠乙,乙欠丙这么一回事。具体到你说描述的案件,属于普通的货款纠纷,也属于合同纠纷。至于支票抵押而不能兑现的,属于票据、担保抵押纠纷范畴,都是民事案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只要是你司买货自行出口,那么出口和卖货就是两个合同关系,你司不能以未收到国外货款为理由而不支付货款。至于外国公司拖欠你们货款需要你们另行追讨。不影响国内工厂的收款。
4、但是如果你们是代理出口,那么这批货实际是工厂出口,收不到货款就不用支付给工厂。因此,关键是你们在这次贸易中扮演的角色。自营出口,自己负责,代理出口,工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