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问题
我是2001年6月至今在现在的公司上班。公司到现在也未给我缴纳保险,前段时间拿了一份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叫我来签。我想问的是:我不想签这个合同,如果现在离开公司,应要求和得到哪方面的补偿?
补充:还是在原来的公司工作,只是拿了份公司下属的派遣公司的合同来签,感觉是被欺骗了。
请了解这方面法律知识的朋友解答 谢谢
既然不想签这个合同,就用特快专递向单位发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就是单位没有为你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通知单位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你补偿。补偿的标准为你九个月的工资,若单位不予补偿,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你好:
——★1、请注意两个问题:①、“公司到现在也未给我缴纳保险”,明显的违反劳动法;②、2001年6月至今在“现在的公司上班”,以达9年之久未签合同,却签订“下属的派遣公司的合同”,公司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2、威权的最佳途径,应该到当地的劳动局进行申诉,相信你会得到满意的结果、以及相应的补偿。
这种情况很普遍,我们称之为劳务协议或劳务代理之类的合同,在招聘的时候就给被招聘的员工说好了,劳务协议没有五险一金,劳务代理给上3险1金。
估计你就属于这种情况,当初签订协议时,自己没有搞清楚,一般这种情况解除合同,给半年的工资,当然只是补偿基本工资了。
我以前的公司也有你这种情况的,找了个劳务派遣公司,把那些普工全部扔给他们,然后让那些普工再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但人仍然在公司上班,当时也走了不少人,他们都坚持不和劳务公司签合同,据我所知,最后公司没办法,就给他们赔偿然后走人,这种情况按劳动法是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工龄算,公司让你走的情况下还要按2-3倍赔偿,当时他们是按2倍赔偿的。
你可以以没缴保险为由辞职,依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公司应补偿你每年一个月工资.准备好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约定工资数额,不好取证可偷录音.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依据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要求: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