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物权法还是按析产原则处理?
兄弟几人有套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其中一人想单独出售他的那部分房产,按物权法,别人不同意他不能出售;按析产原则,他能出售.
律师们有的说按物权法处理,有的说按析产原则处理.
按析产原则处理的律师的依据说是有内部共有人(指兄弟姐妹)和外部共有人(指没血缘关系的).内部共有人按析产原则处理.也有的说没内部共有人和外部共有人只有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对内关系按析产原则处理.
问律师析产的法律依据,律师们异口同声说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恰恰就是这两个法中,只有一般共有人的提法(应该理解成隐约包含兄弟姐妹共有人),没有对兄弟姐妹共有人单独列一提法.
恰恰就是这两个法中,没有内部共有人和外部共有人的提法,没有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的提法.
也就是说物权法出来前,析产作为习惯用法是存在的;物权法出来后,物权法否定了析产原则.
我的看法是,兄弟姐妹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只能按物权法处理.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能出来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对析产有个专门说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没出来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前,只能按按物权法处理.
我的说法对吗?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原来是这样的问题啊。兄弟姐妹之间共有的房产应该是属于一般共有关系。
“一般共有”是相对于“特殊共有”而言的。而特殊共有房产是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是不可分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绿地,及共用的楼顶、墙壁、管道等。
而兄弟姐妹之间共有的房产面积是可以分配为每人多少平方米并明确地记载在房产证上的,所以,这是一般共有。
这当然是适用其他共有优先原则,但如果把”优先原则说成“别人不同意他不能出售”则是绝对化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意的人就必须购买,如果他不拒绝购买,则可以视为他同意出售给其他人。
这个与析产并不矛盾,因为析产只是在法律上确认财产权力的归属,在涉及转让出售时,也是要遵守共有人优先的原则的,这不仅在《物权法》中有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都是有这个内容的。
法律是公平的,而你不卖又不许买给他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