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有一村民的耕种土地在几年前被一国家单位征用,一次性给予了村民补偿,但问题是地没有占完,于是村民继续耕种那一部分未占完的地,另一村民于去年向该村居委会购买了该土地用于建房,今年为此闹起了纠纷,问前面的村民有没有索取如青苗费等的权利,是向居委会要还是后一村民呢?另外居委会有权利出售该土地吗?
一,法律规定
暂时找不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二,分析
依你所说,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即属于村委所有,那么村委会自然有权处置该土地的权利。因此,村委向另一村民出售该土地使用权,自然也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该土地真的是村集体的,那么村民利用村里的荒地种植庄稼,村委不可能不知道此事,在知道而且没有反对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现在村委要出卖该土地的使用权,至少应该事先在耕种季节前通知该耕作村民,使其不要再在该土地上耕种,避免损失;如果是下种之后决定出售的,应该考虑让已经耕种的庄稼收割后再批准建房。如果村委没有履行这方面的义务,导致耕种村民损失的,应该适当赔偿。
那要看国家征地范围是否包括争议土地,如果在征地范围,使用权应属征地单位所有,村居委无权批准别人在此建房,其他人使用该土地均应该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