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可否主张本案中多出的20平米的权利?
有这样的一个案子 兄弟俩,老大和老二,98年约定,老大把自己的一排六间房子(农村宅基地房,无产权证)和老二(有产权证)的置换。老大的六间房子当时依据报建平方数,比老二的房子多出了17平米,为此老二补偿了老大八万元。上述事宜有房屋置换协议为证。斗转星移,到了09年末,政府拆迁,发现老大的六间房子的实际面积,比当时报建的面积还要多出20平米。按照政府的补偿标准,这20平米,政府会补偿17万元。现在老大不愿意了,问:老大可否向法院主张多出的20平米的权利?
一,可以主张多出面积的价款返还。
根据老二为多出的17平方支付补偿款的情节,我们可以认定你们换房的主要标准是面积交换,而不是其他。同时,你交代的其他事实也没有对你们的协议效力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你们的交换协议是有效的,而且可以认定为以面积相等为交换标准。
本案可以按照民法的不当得利返还原则提起诉讼,主张多出的20平方米的价款返还。
所为的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分析楼主提出的新问题
所谓的重大误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首先,我认为本案也是可以主张重大误解诉讼理由的。但是不是最佳方式,因为重大误解的后果是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你们显然不想解除合同,那就只能是变更合同了。可是合同变更后,还面临着合同的履行问题,如果到时履行环节出了问题,还要再次诉讼,那就费时间了。
其次,不当得利的诉由就可以避免上诉麻烦,一旦法院支持你们的诉讼理由,那么就会直接判决对方给你们支付补偿金,就免去了合同履行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当得利返还在程序上具有优势,较简单,一劳永逸!
最后,你理解的诉讼时效举证问题不正确,在你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主张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举证责任在他,他必须证明你在一年之前就已经或者应该知道房屋的面积多处20平方米。其实,这在现实中是非常难证明的。
如果像你所言,老大是可以主张多出的20平米的权利的。
理由是:有无产权没有成为双方换房的障碍,房屋间数也不是交换的标准,他们当时置换房屋的依据就是双方的面积,即因为老大的面积多于老二17平方米,老二因此补偿老大八万元。现在,经丈量老大实际面积又多出20平方米,自然应支付相应的对价。
关于时效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你只要提供98年时候的房屋置换协议以及09年末的拆迁补偿单据即可。既可以证明补偿面积比当时报建的面积还要多出20平米,又可以证明此时才知道面积多出。如此,时效问题迎刃而解。
至于是主张不当得利还是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我认为通过两个证据的比较主张前者更顺畅一些。
既然有争议,双方就先协商下,毕竟是兄弟,实在不行,感觉有必要,那就带上你的材料找个律师起诉吧,从你的案例来看,好像老大吃亏了,老大可以起诉,起诉的理由,不当得利看似行得通,但你们当初合同怎么签的没法判断,不管怎样,建议找个律师咨询下,律师觉得能代理会给你代理的,代理前的咨询一般都是免费的,所以还是带上材料找个律师看看吧。
你好!
“老大可否向法院主张多出的20平米的权利?”
个人认为可以主张。理由与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重大误解的定义,即老大对标的物(即房屋)发生错误认识,并造成了较大损失。
因此,建议老大以上述为据,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
请求变更权的期间为一年,老大应尽快起诉。
(当然,以上是法理分析。个人认为,17万这个数说大也不大,兄弟情却是千金难买,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