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撤销后原合同转给集团经销处合理吗?
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A公司与B公司(B即某集团**分公司)在08签订了向B公司购设备,并付了预付款。但是在09年初某集团撤销和B公司的经营。而把此合同转为C公司(某集团的经销处)来供剩余部分货物并收款。A公司以当初并非与C公司签订此合同,而且付款所收发票名头与合同不出一家而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请问这样合理吗?怎样才能合理合法的定位A、B、C三家合同之间的关系及效力?
A公司与B公司(B即某集团**分公司)在08签订了向B公司购设备,并付了预付款。但是在09年初某集团撤销和B公司的经营。而把此合同转为C公司(某集团的经销处)来供剩余部分货物并收款。
··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原则上,B公司撤销,集团公司是上级单位,依法承担B 公司的合同义务,并指定C公司负责,合理合法,A公司应当认可,否则,A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异议,应当视为接受与集团公司C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A公司以当初并非与C公司签订此合同,而且付款所收发票名头与合同不出一家而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没有异议、没有协商就拒绝,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这样合理吗?怎样才能合理合法的定位A、B、C三家合同之间的关系及效力?
··合同各方应当达成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合同主体(公司)和各自的权力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A公司是与集团签的合同,而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是集团**分公司,请问A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吗?
··可以协商解决,说明缘由,依法变故合格的合同主体,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拒绝付款问题。那,不是正确的交往方法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