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甲向乙借款x元,丙提供一般保证,甲到期不能还款。乙将甲、丙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乙胜诉,判决生效。请问:判决已经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先执行乙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丙的财产,为什么还要再起诉保证人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为什么不直接依据原判决申请执行丙,如果不能直接依据原判决执行丙当初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有何意义?
甲向乙借款x元,丙提供一般保证,甲到期不能还款。乙将甲、丙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乙胜诉,判决生效。请问:判决已经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先执行乙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丙的财产,为什么还要再起诉保证人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为什么不直接依据原判决申请执行丙,如果不能直接依据原判决执行丙当初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有何意义?
··这是法律上的主从关系。
债务人是主人,保证人是从属。实际上,当初并没有确定保证人是债务人,只是设定条件,当债务人不履约时,保证人才有代为履约的义务。 保证人代为履约后,取得追偿权,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设定的条件出现,保证人当然有义务了,故,变为被告。 债务人、保证人不是一般的连带责任关系,而是从属关系,保证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
因为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