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有实战经验的律师请来讨论)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如果单位减少了劳动报酬,举证方向是证明这个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减少的是吗?如果单位无法举证这个减少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吗?
或者还有其他的举证方向吗?请各位告知
我办理过一些劳动案件。
单位的举证责任很重,可以说向你说的这种情况,假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不一样,实际发的少的话,肯定是需要单位举证证明为何少的。
这里面也有技巧,在员工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在工资单上明确注明如果员工对工资有异议,应当从签字之日起即知道该事实。这样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的。不过现在更多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对工资条款都是基本工资加上奖金、补贴计算的,也就是只有基本工资条款,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