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期满社保问题
一位亲戚,女性,在东莞一学校做后勤工作(合同制的)到20011年4月合同到期,人也够50周岁,学校不再聘用了,1.她的合同是2005年才开始买的,2002年进单位,那几年单位是否有责任补买2002--2005年的社保?;2.要继续买社保原单位是否一定要帮她代买(就是自己出钱)?3.她这种情况是否有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期望各位懂行的指点指点,并将依据一起告知!深表感谢
虽在事业单位,但50岁退休,应无事业单位编制,应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1.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要领退休金等,需询问当地社保局,看是否能补缴或一次性退。
2.02年参加工作,05年开始买社保,3年期间没买,询问当地社保局单位能否补缴,否,向法院起诉单位,获得应得部分。
3.因属于退休,无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
单位应当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单位有责任从2002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则可以要求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但是从2008年2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这是因为经济补偿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确定的,以前的只能协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