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饭后,甲回屋拿衣服,乙趁其不备把甲的眼睛打掉,由于甲是高度近视(近视800+散光200),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不慎将乙的鼻梁打断,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你指的眼睛,指的是眼镜是吗?我替你说了吧,是的。是眼镜,不是眼睛。
我的意见是,这不一定是正当防卫。因为在过程上,有一些动机,还没有搞清楚。在这,不能断定,其最后行为就是某种性质。
甲回屋拿衣服,乙趁其不备把甲的眼镜打掉。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乙的动机是什么?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再者,乙不过是打掉了眼镜而以,而甲为什么会保护自己的过程中,不慎将乙的鼻梁打断?这里有一个时间关系,是不是乙在打掉甲的眼镜后有进一步动作???如果没有,那么显然,甲的动机存在问题的。甲的心理值是存在问题的。别人故意打你,你可以还手,可是,如果别人认错了人呢?和你闹着玩呢?你也这么做吗?那分明是你本身内心就有情绪才导致你这个人的进一步的形为上的失控。如果乙有进一步的行为,甲在这个关系上,建立起了时间上的情绪上的变动而激起自卫意识,这是有心可原的。可是,问题是,你自卫的尺度是不是过高了呢?那么,试问,如果是甲的家人和父母这样做,甲如果想自卫,他是不是也可以用这种自卫的尺度来自卫呢?所以,在这,甲的自卫是有水分的。他是自卫值是有过高的。是有情绪的累积值在里面的。也就是说,它可能受过训练。是训练产生的这种值的行为积累的释放他有可能会这么做。但是,如果不是。那么,他的自卫在法律上,不该被承认的。就算乙在打掉他的眼镜后,有进一步的行为,他也不该以这种自卫的方式,去重重的损伤鼻梁。就这种关系上分析,高度过高,就是一种进攻,而你所谓的进攻值不值呢?乙对它的伤害,值不值它用这种高于对方的伤害值的手法来达到终止被伤害呢?有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呢?这才是法律应该分析的。
··呵呵,是把眼镜(不是眼睛)打掉吧?
“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不慎将乙的鼻梁打断”,是没有了眼镜看不清,还是行为过火? 不慎,应当是过失,意外事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可以不付法律责任。
一、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乙把甲眼镜打掉 下一步做什么文中并未说明,如果是乙在不法侵害,甲是当然的正当防卫。
二、刑法又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打断了鼻梁还好吧。
三、刑法还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关键是看乙的行为,假设乙是甲的朋友并且是在开玩笑,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你情况描述得再详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