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没有规定辞工没有提前一个月要扣除工资
我向公司辞工,但没有提前一个月,公司合同上有一点说明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否则要赔偿公司损失。我是2月23日提出离职的,离职申请办理日期是2月28日,上级领导也同意2月28日办理,但公司还是扣了我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因为你没有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而这既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你是2月23日提出离职的,距离职申请办理日期的2月28日不足一周。上级领导同意2月28日办理,并不等于免除你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规定需干满提交辞呈后的三十天)。
而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可以扣除你部分工资,但以不超过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为准。
如果事先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同意你提前离职,此情况下单位无权扣工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扣工资,但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你好,单位的处理,不合法。如果要求赔偿,需要单位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因为你的离职而导致单位损失。这样的证据,很难取得。所以,你还是可以有一个有利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只有明文规定的。
你2月23日提出离职,按理是要到本月23日,才能离职。但是,离职申请办理日期是2月28日,这一点是与单位协商一致的话,单位扣你一个月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单位没有同意,而是你一意孤行的,或你没办法证明是与单位协商一致的话,那么这一点,你倒拿他没辙。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可以提前30天书面申请,是底线,不是上线。 就是说,书面申请后最长30天,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不管用人单位“批不批”,实际上,根本不用用人单位批准, 大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上下级关系。
但,劳动者提出申请后,如果用人单位在期满前答应具体的走人时间(不满30天),答应之日,劳动合同关系就告提前终止。用人单位以不满30天扣工资是违法的,侵权的,如果不纠正,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