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9月20日向某人写了1张借条,在2010年11月9日,某向法院起诉,请问是否过了诉讼时
我于2003年9月20日向某人写了1张借条,当时我们是一起合伙在做一个工程,借款是用于支付工程的各项开支。可能我当时大意,忘了向其要回借条。在2010年11月9日前,其从未向我提起过借条的事,现其向法院起诉,因事件太久,我现在是有口讲不清,请问我能否以过了诉讼时效应对?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你亲笔写下的这张借条,如果无法证明已经还过款,只是没有收回借条的话,是无法用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
这要看借条上有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如果有,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的最后一日算起,诉时效讼期为两年。现在,如果借条中的还款期限不超过2008年11月8日,则诉讼时效已过,你可以以此来对抗对方的主张,但如果超过了,就说明没过时效;如果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则对方可随时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