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享受怎样的待遇呀
我父亲年轻时因为工作出现意外,后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现在已经退休在家了.
前些日子听有的人说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一些待遇,所以我想问大家:四级伤残退休以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呀?
谢谢了!
1-4级工伤伤残职工如何养老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伤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1-4级工伤职工,由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外,既然1-4级工伤职工伤保留劳动关系,仍是单位的职工,且满退休年龄后改由养老保险发放退休金,因此理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但是,现实中的1-4级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外来工,不少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的地方出台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方案,也没有明确是否要继续缴纳(没参保的强制参保)养老保险费。有的地方,出台了1-4级工伤职工工伤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办法,但也没有相应制定一次性领取工伤长期待遇后,其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处理。而企业对1-4级工伤职工,往往是推给社保了事。造成1-4级工伤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得不到切实保障。“保留劳动关系”成了一句空话。还不如5-10级工伤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还能从企业拿到一笔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应规定,明确要求1-4级工伤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要强制参加。已参加的要继续缴费,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计发:
一是伤残津贴以一次性领取时的享受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基数,计发到满退休年龄时止。企业及工伤职工本人分别按一次性领取时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其到满退休年龄时应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达不到最低参保年限的,补缴至满最低参保年限)。并将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到其常住地社保机构(将其统筹及个人账户金额转出),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伤残津贴以一定标准计发到满平均寿命时止。企业另发给一笔一次性医疗及生活补助金。
领取一次性待遇的同时签订三方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及劳动关系。另外,按照上述办法一次性领取的款项,最好应交由伤残职工常住地社保机构按月计发,以保证其正常生活来源。如此,则1-4级工伤职工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较为充分可靠的保障。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应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第一种方式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伤残务工人员终生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应在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清产核资中优先向工伤务工人员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第二种方式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