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监会发文解决共建共享供电
记者从工信部获悉,日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着力解决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供电问题。这是自2008年10月份发布《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后,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又一具体举措。
根据此通知,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租赁使用电源等基础设施时,不再视为转供电,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但应将有关租赁等情况报当地电网企业备案。
通知还指出,对基础电信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铁塔、杆路、机房以及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用电,基础电信企业可统一由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统一结算电费,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负责企业应落实有关用电设备用户侧安全用电和设备维护责任。
在电力改造上,基础电信企业在共建共享需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电网企业在办理业务流程、办理业务时限等方面应符合电监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基础电信企业在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