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附:法律有关条文、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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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建设部令第88号 【实施时间】2001-06-01 (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4月4日签署88号部令发布,自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