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口健康检查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上海市卫生部门主管上海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上海市各级防疫站按各自职责负责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处理等工作。外来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既往病史;
(二)胸部透视;
(三)肝、脾触诊;
(四)血吸虫、疟疾、丝虫病检测;
(五)肝功能检查;
(六)五月至十月间加作霍乱带菌检查。
上海市卫生局可视传染病传播情况,决定应当检查的其他项目。
上海市规定对有下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不能出具健康合格证件,原有健康合格证件应当注销:
(一)活动性肺结核;
(二)疟疾;
(三)丝虫病;
(四)霍乱;
(五)传染性血吸虫病;
(六)传染性病毒性肝炎。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前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按规定给予正规全程治疗,同时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病人的治疗费用,由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未被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除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外,治疗费用由病人承担。患有上述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在上海市从事劳务活动,并应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患者康复后,可以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申领健康合格证件。